税改留财亦留才——“月子条款”仍适用,台商节税有空间!

 

【德安资讯】税改留财亦留才——“月子条款”仍适用,台商节税有空间!

 

财政部20日公布新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并向外界公开征求意见,值得注意的是,一如外界原先预期,新版《个税法实施条例》依然保留了台商最关切的「五年豁免」条款及俗称的「坐月子条款」,未来台商只要符合新税法的规定,并且报请大陆税务主管机关核备,将可望继续享受境外所得免缴所得税的优惠。

 

在大陆公布的《意见稿》当中,与旧法最大的不同,首先在于「居民个人」的定义,由过去的在大陆境内居住是否满一年的判定标准,缩短为居住是否满183天。

 

由于「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在纳税义务上并不相同,前者在境内、境外的所得均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新规定不仅将使个人的合法避税空间遭到压缩,预料这一标准的提高,也将会让更多人被纳入「居民个人」的征税范围内。

 

大陸《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重點整理

 

居民个人 认定有变
 

 

不过,对于台商而言,尽管上述「居民个人」的标准认定有所改变,但草案中,仍延续过去「五年豁免」条款及「坐月子条款」,对于想要合法节税的台商来说,仍然相当有利。

 

根据《意见稿》第4条规定,只要在大陆无住所的居民个人,在大陆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不满五年(即五年豁免条款),或是满五年但期间有单次离境满30天者(俗称「坐月子条款」,其来源于大陆境外的所得,在报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备后,相关纳税人只要就大陆境内事业单位或者其居民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若是在大陆境内居住满183天的年度满五年,且在五年内未发生单次离境超过30天情形者,则该纳税人从第6年起,在大陆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者,就应当就其来源于大陆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延续旧法 台商受惠
 

 

专家指出,上述规定基本上是延续了旧法对外商的优惠办法,台商同样也能受惠。换言之,未来台商只要符合上述「五年豁免」或是「坐月子条款」,就可以使税收居民(即居民个人)的税务计算条件重新归零,且该动作可以每五年重复一次,对于这些外商人士在大陆境外收入均能享受免税优惠。

 

另有了解大陆税务法令的人士指出,新法不仅能拓宽税源,也更能体现税务公平原则,由于国际上不少国家对非本国居民的境外所得,大多会给予一定的免税优惠,从国家人才战略及招商引资来看,类似的税收优惠政策,仍有其必要。

 

税负有优惠 才能留财又留才
 

 

在中美贸易战延烧之际,大陆全国人大8月31日通过《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加上范冰冰查税风波的影响,许多台商认为在外在经营环境压力愈来愈大之际,过去的税务优惠如果不再,不啻是雪上加霜,如今各项疑虑逐步澄清,相信很多台商可以放下心中的大石头,新法对于留住和吸引高端外籍和台、港、澳人才绝对是有正面的效果。

 

当然,依法缴税是企业的本分,但是税负过重对整体经济成长绝对有不利影响,最明显的例子,就是美国政府为了提振经济而进行的税改。在今年初,美国政府推行30多年力度最大的税改,税制改革带来的大幅减税将为企业和个人带来显著的收入增加,对于个人而言,美国平均家庭收入将增加至少4000美元。对企业而言,减税幅度更明显,企业税从30%削减到21%。

 

根据世界银行公布的《世界纳税指数2018》对全球190个经济体进行测试;测试样本为中型私营企业。在企业税费负担指标的总税率排行中,大陆排行第12,远高于法国的第20,印度的第28,德国的第44和美国的第67。在全球竞相争取企业和人才之际,台商仍希望大陆未来会有更大减税降费的政策出台。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意见稿》公布对境外所得是否纳税有了清楚结论后,大家可能又想:「『居住证』是否会在大陆税法上被认定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根据《意见稿》第二条「《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所称从中国境内和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分别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和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这和过去的定义一致,表面上看不出与领取「居住证」画上等号,但可能还是需要税务机关进一步解释,才会有「一槌定音」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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